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6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依下列基準發給獎勵金:

一、就業率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五,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 臺幣三千元。

二、就業率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五,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 臺幣四千元。

三、就業率百分之五十五以上,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發給訓練機構之獎勵金,以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訓人數 每人新臺幣四千元之總額為核發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