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辦理人才培訓相關業務 之職業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