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11條
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相關輔導獎勵。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獎勵金,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三、使用同一學員名冊重複申請。

四、違反第十條規定。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職訓中心或榮服處以書面命 訓練機構於三十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