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10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金,訓練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職訓中心或榮服處 之查訪,並應提供查訪所需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