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 105 年 02 月 01 日)
第4條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 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

二、國外就學: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新核列之中低(低)收入戶,應於核列資格處分送達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 申請,不受前項申請期限之限制,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