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第3條
本辦法補助範圍,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公告 之機關(構)辦理職業訓練班為限。

第4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申請訓練費用補助,應提出參訓申請(申請表格式如附 件一),經戶籍所在地或居住(通訊)地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 簡稱榮服處)核准同意後參加。

第5條
訓練費用補助之次數及金額如下:

一、每年限申請二次。

二、補助總金額區分為下列二種:

(一)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八萬元。

首次申請補助超過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總金額上限者,得予全額補助。

第6條
申請人於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四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 准參加訓練之榮服處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正本。

四、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相關職業保險繳費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任 職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但參加農業相關職業訓練者,免附。

第7條
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 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 發;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第二條所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二、申請時已具公務人員、教師身分。

三、非第三條公告之職業訓練班。

四、未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核准參加者。

五、逾第五條所定補助金額或次數。

六、逾第六條所定申請期限。

七、申請補助課程已由政府提供全額訓練費用之補助。

八、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申請補助。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榮服處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 十日內繳還。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