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6條
申請人於完成職業訓練課程之翌日起四個月內,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核 准參加訓練之榮服處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繳費收據正本。

四、結訓證明文件影本。

五、相關職業保險繳費證明影本,其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者,並檢附任 職機構所開立在職證明正本。但參加農業相關職業訓練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