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 107 年 05 月 09 日)
第5條
訓練費用補助之次數及金額如下:

一、每年限申請二次。

二、補助總金額區分為下列二種:

(一)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八萬元。

首次申請補助超過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總金額上限者,得予全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