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 104 年 11 月 25 日)
第5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水電優待:

一、未提出申請或檢附資料不齊。

二、申請資料與戶籍資料不符。

三、不符優待條件。

四、水電優待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五、不遵守自來水事業機構、電力事業機構(以下統稱水電事業機構)營 業規章,致其營業遭受損害。

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 通知水電事業機構,自事實發生之次期起停止優待。不符優待期間之差價 ,由輔導會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