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辦事細則  (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以下簡稱本廠)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3條
本廠設產銷組。

第4條
產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礦用爆材生產、銷售、研發、技術服務及炸藥庫管理。

二、原物料採購、品質管制及廢棄彈藥銷燬處理。

三、機具設備、廠房設施維護與環境衛生保護之規劃及執行。

四、職工遴用及管理。

五、車輛調度、保養維修、定檢及重機械車輛施工操作。

六、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

七、出納、事務、財產管理及文書行政綜合性業務。

八、其他有關產銷及行政事項。

第5條
本廠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6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