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組織規程  (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3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廠長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