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辦事細則  (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 細則。

第2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3條
各農場得設組、室及分場如附表。

第4條
產銷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

二、農業產銷及休閒農業之經營管理。

三、農場土地管理及活化利用。

四、其他有關產銷輔導事項。

第5條
觀光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光遊憩與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及行銷。

二、工程作業規劃執行。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農場環境生態保育。

五、其他有關觀光行政事項。

第6條
主計室掌理農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7條
農場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8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