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組織準則  (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3條
農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除彰化、臺東農場置副場長二 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