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