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  (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3條
榮譽國民之家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除臺北 、花蓮及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置副主任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