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4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十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九科辦事。

三、骨科部,分四科辦事。

四、婦女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五、兒童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六、復健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七、放射線部,分七科辦事。

八、精神部,分三科辦事。

九、急診部,分四科辦事。

十、眼科部,分四科辦事。

十一、耳鼻喉頭頸部,分三科辦事。

十二、放射腫瘤部,分二科辦事。

十三、病理檢驗部,分四科辦事。

十四、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五、麻醉部,分四科辦事。

十六、口腔醫學部,分四科辦事。

十七、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十八、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九、護理部。

二十、教學研究部,分三科、一組辦事。

二十一、醫務企管部,分五組辦事。

二十二、健康管理中心,分二科辦事。

二十三、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二十四、癌症防治中心,分二科辦事。

二十五、品質管理中心,分二科一組辦事。

二十六、核醫科。

二十七、皮膚科。

二十八、傳統醫學科。

二十九、職業醫學科。

三 十、感染管制室。

三十一、營養室,分二組辦事。

三十二、社會工作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三、職業安全衛生室。

三十四、工務室,分四組辦事。

三十五、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六、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七、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八、政風室,分二組辦事。

三十九、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四 十、資訊室,分四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