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33條
職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傷害與疾病之診斷、鑑定及治療。

二、勞工職業健檢異常結果複查及追蹤診治。

三、協助工作職場推行健康促進方案,提供職業安全衛生、健康促進及職 業病防治諮詢服務。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職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職業醫學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