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內部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事項之核議。

四、對外聯繫及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五、分院行政業務之監督及指導。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