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1條
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 規程。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內部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事項之核議。

四、對外聯繫及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五、分院行政業務之監督及指導。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一、內科部,分九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八科辦事。

三、骨科部,分五科辦事。

四、婦女醫學部,分四科辦事。

五、放射線部,分七科辦事。

六、精神部,分三科辦事。

七、急診部,分四科辦事。

八、眼科部,分四科辦事。

九、耳鼻喉頭頸部,分三科辦事。

十、放射腫瘤部,分二科辦事。

十一、病理檢驗部,分八科辦事。

十二、家庭醫學部,分四科辦事。

十三、麻醉部,分四科辦事。

十四、口腔醫學部,分六科辦事。

十五、重症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六、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十七、護理部。

十八、教學部,分二科、二組辦事。

十九、醫學研究部,分三科辦事。

二十、醫務企管部,分五組辦事。

二十一、兒童醫學中心,分八科辦事。

二十二、神經醫學中心,分七科辦事。

二十三、心臟血管中心,分六科辦事。

二十四、高齡醫學中心。

二十五、品質管理中心,分三科辦事。

二十六、感染管制中心。

二十七、癌症防治中心。

二十八、復健科。

二十九、核醫科。

三 十、皮膚科。

三十一、傳統醫學科。

三十二、營養室,分二組辦事。

三十三、社會工作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四、職業安全衛生室。

三十五、工務室,分四組辦事。

三十六、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七、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八、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三十九、政風室,分二組辦事。

四 十、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四十一、資訊室,分四組辦事。

第5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內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6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外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7條
骨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骨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骨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骨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骨科醫療事項。

第8條
婦女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女健康保健、婦女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科、產科、生殖內分泌、基因醫學、優生保健與其有關各種疾病之 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婦女醫學醫療事項。

第9條
放射線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業務、教學 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10條
精神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精神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第11條
急診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診內、外科與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12條
眼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眼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13條
耳鼻喉頭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及頭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及頭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頭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頭頸醫療事項。

第14條
放射腫瘤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癌病病人放射線治療評估、規劃及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 期約診追蹤檢查。

二、各種腫瘤之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試驗 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腫瘤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腫瘤醫療事項。

第15條
病理檢驗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 溝通、品質管理、教學及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16條
家庭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診療、預防保健服務、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支援。

二、家庭醫學診療、居家照護、長期照護與安寧療護之臨床、教學及研究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第17條
麻醉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與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麻醉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麻醉醫療事項。

第18條
口腔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與顎面區域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與顎面區域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

第19條
重症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症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綜理內外科重症病人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重症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重症醫學醫療事項。

第20條
藥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處方調劑、用藥安全管理及藥物諮詢。

二、執行臨床藥學服務、教學訓練及研究。

三、藥品管理、庫存管理及藥品成本管控。

四、其他有關藥學事項。

第21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護理業務與護理人員教學、訓練及護理學之研究發展。

二、其他有關護理業務事項。

第22條
教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實習醫師、代訓醫師、住院醫師之教學訓練、進修、教師培育、圖書 及圖藝。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教學之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教學事項。

第23條
醫學研究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學研究發展計畫之策訂、執行、研究經費分配與控制、成果收集統 計及產學合作技術移轉。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醫學研究之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醫學研究事項。

第24條
醫務企管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院經營策略規劃、風險管理推動及醫院評鑑等相關業務。

二、門診、住院病人診療與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整合、國際醫療與 人道醫療援助、疾病分類、醫療資訊與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 管理及研考、企劃作業。

三、其他有關醫務企管事項。

第25條
兒童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兒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兒童醫學醫療事項。

第26條
神經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神經科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神經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神經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神經醫學醫療事項。

第27條
心臟血管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內、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心臟內、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心臟血管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心臟血管醫療事項。

第28條
高齡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齡醫學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高齡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高齡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高齡醫學醫療事項。

第29條
品質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指標監測分析及醫療標準化管理。

二、病人安全與風險管理分析及通報。

三、其他有關醫療品質管理事項。

第30條
感染管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感染監視系統之建立、教育、諮詢及研究。

二、法定與新興傳染病之預防、通報、流行疫情之監視、調查、檢驗、演 習、分級動員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感染管制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感染管制醫療事項。

第31條
癌症防治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癌症防治業務之推動、稽核及病歷審查。

二、整合各種癌症之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癌症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

第32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學醫療事項。

第33條
核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 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醫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核醫醫療事項。

第34條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皮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皮膚醫療事項。

第35條
傳統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發展中國傳統醫學、整合現代醫學與各國輔助替代醫學之疾病診療、 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傳統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傳統醫學醫療事項。

第36條
營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營養諮詢及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與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37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38條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 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第39條
工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規劃、修繕維護、景觀設計及管理。

二、各項水電空調消防設備工程規劃、管理及操作維修工作事項。

三、醫療儀器設備之審核與安裝、維修及醫療氣體工程規劃施工。

四、醫療衛生設備修護保養與廢污水管理、操作及改善。

五、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40條
補給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財產設備之採購、驗收及帳籍管理。

二、衛材、藥品、經理品之物料採購、驗收、存儲、撥發及帳籍管理事項 。

三、資訊設備與軟體維護保養、採購及驗收。

四、全院布服洗滌與供應之外包作業協調及管理。

五、廢品管理及變賣作業。

六、其他有關補給事項。

第41條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事務管理、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園藝景觀整理、交換機維護 、停車場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駐衛警察管理、財產登記及內部勤務 管理。

三、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處理。

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42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43條
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44條
主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45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及所屬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院及所屬機構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院及所屬機構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提供臨床醫學研究需要之資訊相關輔助及支援。

五、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46條
本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47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