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19條
病理檢驗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 溝通、品質管理、教學及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