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18條
皮膚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皮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皮膚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