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12條
核醫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 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醫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核醫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