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4 年 11 月 09 日)
第18條
本會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 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選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