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7 月 24 日)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 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 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

上級機關(構)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 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 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會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