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7 月 24 日)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 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