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20條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皮膚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皮膚科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