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3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六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五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眼科。

九、耳鼻喉科。

十、牙科。

十一、病理檢驗科。

十二、復健科。

十三、急診醫學科。

十四、皮膚科。

十五、加護醫學科。

十六、傳統醫學科。

十七、藥劑科。

十八、營養科。

十九、醫務企管室。

二十、社會工作室。

二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二、秘書室。

二十三、人事室。

二十四、政風室。

二十五、主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