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1條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3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家庭醫學科。

九、高齡醫學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麻醉科。

十三、牙科。

十四、病理檢驗科。

十五、復健科。

十六、急診醫學科。

十七、皮膚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營養科。

二十、醫務企管室。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

二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三、秘書室。

二十四、人事室。

二十五、政風室。

二十六、主計室。

第4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內科之醫療及教學業務。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5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外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6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

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護理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7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婦女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第8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小兒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小兒醫療事項。

第9條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精神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精神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精神醫療事項。

第10條
放射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教學、研 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11條
家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家庭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第12條
高齡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高齡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高齡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高齡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高齡醫學醫療事項。

第13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眼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14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15條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麻醉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麻醉醫療事項。

第16條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第17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 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18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 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第19條
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 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急診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20條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皮膚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皮膚科醫療事項。

第21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 藥安全管理。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藥劑之教學。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22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與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23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第24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三、媒體文宣、社區服務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24-1條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 規劃及督導。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第25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 全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部、科、室事項。

第26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第27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院政風事項。

第28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29條
(刪除)
第30條
本分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31條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