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3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科、室:

一、內科部,分八科辦事。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三、護理部。

四、婦產科。

五、小兒科。

六、精神科。

七、放射線科。

八、家庭醫學科。

九、高齡醫學科。

十、眼科。

十一、耳鼻喉科。

十二、麻醉科。

十三、牙科。

十四、病理檢驗科。

十五、復健科。

十六、急診醫學科。

十七、皮膚科。

十八、藥劑科。

十九、營養科。

二十、醫務企管室。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

二十二、職業安全衛生室。

二十三、秘書室。

二十四、人事室。

二十五、政風室。

二十六、主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