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4 年 12 月 10 日)
第3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 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 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