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4 年 12 月 10 日)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 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 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 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