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 102 年 10 月 18 日)
第2條
依本辦法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發給備役軍人眷 屬身分證之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 人員)住宅飲用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