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敘明目的、對象、內 容、用途及效益等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 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