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9條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予補助。

二、支領軍人退休俸,合於申請規定者,依第十條第一項公告核發金額之 半數,補助及獎勵。

三、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 、國內暑期班次、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 補助及獎勵。

四、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予補助。

五、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六、重複就讀之學期,不予補助及獎勵。

七、延長畢業期間之學期,不予補助及獎勵。

八、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九、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