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7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 為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