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6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附資料證件者,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 就學補助或獎勵,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