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10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及獎勵核發之金額,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申請就學補助,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前項公告補助金額者,覈實補助;其 為前條第二款之情形者,補助其實際繳交學雜費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