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7條
本辦法所定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計全家人口範圍:

一、申請人已出嫁之女兒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未與申請人同一戶籍,且 無前項第三款所定情形。

二、未在臺灣地區居住,且未在臺灣地區設戶籍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 或非本國籍配偶。

三、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 處或榮家訪視評估認定。

榮服處或榮家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五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 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