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4條
退除役官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

二、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 惡化。

三、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

四、年滿六十一歲。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之退除役官兵,應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 就養基準 (如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