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20條
經核定自費併同安置之退除役官兵配偶或父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 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

一、與退除役官兵婚姻關係消滅。

二、退除役官兵亡故。但經榮家評估認定生活陷於困境者,得於轉介前暫 予安置。

三、退除役官兵經停止安置就養。

四、註銷或撤銷戶籍或定居、居留資格經撤銷或廢止。

五、違反契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