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20-1條
居住榮家或併同安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

一、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情節重大或屢勸無效。

二、無居住事實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