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19條
退除役官兵之配偶或父母無固定職業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體檢表及 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向榮家申請自費併同安置。

榮家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免附。

第一項所定配偶應年滿五十歲、父母應年滿六十歲,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或經核准定居、居留。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不符 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經核定自費併同安置之退除役官兵配偶或父母,應自書面通知達到之日起 一個月內,親自至安置之榮家簽約;屆期未簽約者,其核定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