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18條
經核定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 者,應停止安置就養:

一、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

二、具有第十六條所定不予安置就養之情形。

三、違反契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