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16條
前條所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就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部分供給 制安置就養:
一、在臺灣地區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
二、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