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15條
未經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無固定職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一、因傷、病或身心障礙。

二、年滿六十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