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 107 年 05 月 07 日)
第10條
經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應於書面通知達到之日起一個 月內,親自向指定服務照顧之榮服處或榮家報到;屆期未報到者,其核定 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