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 105 年 04 月 20 日)
第4條
第二條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具有職業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 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至非輔導會所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就醫,均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 醫時,其自行負擔之費用,由輔導會按是類人員退伍時軍階,依下列比例 補助:上校級百分之二十;中、少校級百分之五十;尉級百分之七十;士 官及士兵級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