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 105 年 04 月 20 日)
第3條
前條人員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者, 其就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至非輔導會所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 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輔導會補助,其費用輔導會每 半年一次預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轉付相關醫事服務機構,並 定期向輔導會結算。

二、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 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該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由輔導會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