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 105 年 04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核發之 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以下簡稱榮民證)、義士證、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