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優先錄用退除役官兵實施辦法  ( 61 年 07 月 1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照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關,包括政府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稱優 先錄用,係指任用新進人員時之優先錄用。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各機關新進人員如左:

一、因增設單位或擴充編制所需增加之新進員工。

二、因業務需要於編制外定額長期聘僱之新進員工。

三、因依法令退休、退職、撤職、免職或其他經予解除職務後出缺,而需 褫補之新進員工。

四、對退除役官兵適應工作類別,如學校職員、安全人員、督察、稽查、 倉庫管理員、警衛及其他適宜之工作,應儘先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遴介適當退除役官兵安置之。

五、錄用新進人員之退除役官兵,在體能適應時,年齡得予放寬。

第4條
各機關任用前條各款新進人員時,對於條件相等之退除役官兵,除高級主 管人員及機要人員,均應予優先錄用,其標準如左: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公務人員資格,合於同等同資者。

二、曾在軍事學校畢業或曾受軍中各種隨營補習教育考試及格,經教育行 政機關或銓敘機關認可,合於比照大學、專科、高中、高職、初中、 初職之同等學歷者。

三、依所取得之軍職專長與公務職位分類對照相等,或曾任之軍職經歷, 其性質接近合於轉任工作所需之專長者。

第5條
各機關任用新進人員,如需採用甄選方法時,或經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統 籌甄選分發時,應邀請輔導會照第三條規定協同辦理。

第6條
退除役官兵合於本辦法第四條各款所定資格標準者,應由輔導會編列名冊 ,送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送各機關存備遴選,錄用後,應通知人事行 政局及輔導會。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